仲裁的适用范围----南通上元初级会计职称培训学校。
(1)属于《仲裁法》调整的争议:平等主体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
(2)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: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、收养、监护、扶养、继承纠纷;②行政争议。
(3)下列仲裁不适用于《仲裁法》,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:①劳动争议;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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