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、江苏省、浙江省人力社保部门牵头推进、相关部门负责解释;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负责协调沟通;苏州市、嘉兴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配合实施;上海市青浦区、苏州市吴江区、嘉善县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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